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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

时间:2023-02-19 00:43 来源: 作者: 点击:

大气网讯:日前,陕西对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中“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详情如下: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中“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

一、石膏雨控制要求

1、石膏雨定义

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吸收塔出口净烟气由于处于湿饱和状态,在流经烟道、烟囱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液体状态的浆液量会增加,并在一定区域内有液滴飘落,沉积至地面干燥后呈白色石膏斑点,称为石膏雨。

2、适用对象

执行DB61/1226-2018的所有燃煤机组和单台出力>65t/h的燃煤锅炉。

3、达标标准

达到DB61/1226-2018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则视同消除“石膏雨”现象。

二、有色烟羽控制要求

1、有色烟羽定义

烟气在烟囱口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在烟囱口形成雾状水汽,雾状水汽会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观察角度等原因发生颜色的细微变化,形成“有色烟羽”,通常为白色、灰白色或蓝色等颜色。

2、适用对象

关中核心防治区(即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城市规划区,以及以西安市钟楼为基准点、半径100公里范围内区域)、陕北陕南地区的地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执行DB61/1226-2018的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和单台出力>65t/h的燃煤锅炉。对于采用“三塔合一”的燃煤发电机组不适用于本标准。

3、达标标准

所有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烟气排放温度,有效回收烟气水分。采取冷凝法排放烟气温度应达到:48℃(4月至10月)/45℃(11月至次年3月)。烟气温度在线监测位置在满足HJ 75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相应降温设施烟气出口。对烟气进行再加热的,烟气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在再加热之前。采用吸收法排放烟气的含水率应达到:11%(4月至10月)/8.5%(11月至次年3月)。

对于在本补充说明实施之日前已经采取加热措施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如果烟气排放温度在11月至次年3月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持续稳定在78℃以上,其他时间持续稳定在75℃以上,则视同消除“有色烟羽”现象。

除上述技术之外的技术在应用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相应的达标标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陕西《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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