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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工程仲裁 太阳能子公司涉重大诉讼

时间:2021-11-02 14:55 来源: 作者: 点击:

讯:11月12日,资本邦讯,太阳能发布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太阳能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诉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新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控股集团”)、固原中能振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中能”)、汪陈德、查进、查正发买卖合同纠纷案。

镇江公司与振发新能源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5日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补充协议1》及《补充协议2》(合称“主合同”),振发新能源向镇江公司采购多晶组件210,038,010.00元。根据主合同约定,2017年9月27日振发控股集团与镇江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合称“质押合同”),约定振发控股集团以所持有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的股权(即:15,000.00万元/万股)质押给镇江公司,为振发新能源在主合同项下210,000,570.00元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0月19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2018年9月3日,固原中能与镇江公司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由固原中能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中的104,605,644.4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9月1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汪陈德、查进、查正发为振发新能源股东,截至2019年9月6日,汪陈德、查进实缴出资为0元,查正发亦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做出《传票》,该案将于2019年11月22日交换证据。

本次诉讼标的如下:

(1)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人民币168,037,896.00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2、被告3以提供的股权、动产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4、被告5、被告6在未向被告1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中节能浙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案件。当事人:(1)申请人:浙江公司;(2)被申请人:中海阳公司。

2015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中节能浙江省嘉兴“五水共治”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由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浙江省嘉兴“五水共治”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总承包商。

因总包方原因,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且质保期内,本项目部分建设、设备发生故障及损失。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及时申报了债权,但被确认为待确认债权。经与被申请人的破产管理人沟通,申请人的相应权利主张无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处理解决。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通知。

本次仲裁标的如下: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项目整改及损失费用2,003,902.00元,支付工期延误导造成的损失48,480,545.8元以及其他损失1,837,970.4元,并请求就以上费用与项目质保金12,120,179.6元进行抵扣。

太阳能称,上述诉讼事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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