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16 00:3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通知明确,发电企业是电煤采购保供的第一责任主体,坚决杜绝缺煤停机事件发生。发电企业要在2021年2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各盟市主管部门要将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作为电煤保供的重点监管内容,紧盯煤炭生产、电煤供应、运输等重点环节,确保电煤保供全环节畅通,积极协调属地大型煤炭集散地内煤炭经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建立极端气候条件下电煤储备供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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