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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核心保护区范围扩大 禁止新建水电站

时间:2023-05-28 00:28 来源: 作者: 点击:

水力发电网讯: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划定了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核心保护区范围

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

《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

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违法开发建设

最高可处200万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同时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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